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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辉律师“疫情看法”—— 疑似患者隐瞒病情、拒绝隔离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 京师杭州

发布日期:2020-05-11 浏览次数:1852

疫情期间,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宏辉律师仍以特殊的连线方式参加了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中国60分》的节目录制,在节目特别开设的“疫情看法”环节中对疫情期间的各类热点问题或事件进行解读,并做出法律层面的专业评论和建议。本期节目中,针对疫情期间有疑似感染患者逃出医院,拒不配合隔离诊治的现象,评论员刘宏辉律师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过失罪进行了分析,同时也进一步解释了病情隐瞒不报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图:节目截图





事件回顾:2月3日,广西南宁警方接到消息称,某医院接诊的发热患者陈某,在未经确诊的情况下就擅自离开医院,经过多方联合劝说,其仍拒绝配合进行诊疗及防控工作。当天上午,警方立即联合卫健委等部门将陈某隔离并送往医院进一步诊治。2月4日,陈某隔离诊治结束后,警方依法对陈某进行了10日的行政拘留。



图:刘宏辉律师


对于常人而言,疑似患者拒绝隔离的做法或许非常难以理解;但是对于疑似患者来说,潜意识里对隔离以及病毒产生的巨大恐惧在驱使着他们选择逃离。关于患者未经医院确诊就擅自离开是否构成过失罪,刘宏辉律师表示不能一概而论,应该结合患者的主观状态和客观结果来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患者虽然未确诊,但他确实已经感染了新冠肺炎,并且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已经患了肺炎了,却仍然擅自离开医院,那么就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115条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患者主观上确实不知晓自己可能已经患有新冠肺炎,那么可能就会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患者没有被确诊,事实上也没有感染新冠肺炎,但他亦没有遵守隔离的相关措施要求,甚至离开了医院。但由于没有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不构成犯罪,不过就目前疫情情况来看,还是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拒不执行政府紧急决定为由,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图:刘宏辉律师


相信大家在疫情期间见过不少新闻,其中提到一些已经感染了新冠肺炎的病人,他们刻意隐瞒自己的病情,同时也没有向社区或部门报告自己曾经有过疫区旅居史。那么如果这些人最后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是不是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就此,刘宏辉律师为大家做出了解答:


应该说在现在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这种隐瞒疫情的行为并不是单纯扯谎这么一个简单事情,它不仅可能影响到防疫工作的进展,更可能影响到周边其他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如果患者在得知自己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况下,仍旧故意隐瞒病情不报告,并且与周围的人密切接触,那么他的行为就已经对周围不特定人群的健康造成了威胁,涉嫌构成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图:节目截图


同时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在《刑法》上有一个“危险犯”的概念,即发生了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即告成立犯罪。我国刑法就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这种“危险犯”。患者在确认感染之后,哪怕自行隔离在家但不报告,那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犯”。所以,患者在诊断以后,不要隐瞒疫情,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医生进行治疗,争取早日康复。对于那些刻意隐瞒疫情的患者,等待他们的不仅有生命的危险,还有法律的制裁。


刘宏辉律师在疫情期间仍然坚守一线,以自己的专业实力和积极热情为抗击疫情做出贡献,展现出了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职责使命感。本期节目已在2020年2月23日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播出,并于爱奇艺平台同步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