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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互联网与高新科技法律事务部沙龙第二期圆满落幕 | 京师杭州

2020-05-19

图:活动现场



2020年5月15日,由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泽鑫律师组织的互联网与高新科技法律事务部沙龙第二期——证据新规的“变”与“不变”于京师杭州党建室顺利举行。新证据规则于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如何正确适用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何推动法院对证据采信?如何利用新证据规则寻找诉讼的突破口?无论是案例、研究、感想或诉讼思路,皆为律师们需要思考的内容,本期沙龙活动,互联网与高新科技法律部的同仁们共享了自己的观点,并互相交流、切磋。



图:活动海报



首先,张存为顾问从哲学、逻辑学和法学等角度讨论了“证据的法理学基础”。他强调准确理解“证据”应以理解“事实”和“命题”两个概念为前提。与“物”“事件”不同,“事实”属于认识论领域的概念。物或事件不能当做证据,是因为它们完全独立于人的认识,在没有被认识之前,它们对人来说是无用的。事实是对呈现于感官之前的事物或现象的某种实际情况的一种断定或陈述。事实一定是从特定的物或事件中截取出来的。因此,证据只能是事实,而不能是“物”“事件”。证据以事实为内容,事实总是以命题的形式表达出来,证据只能以命题的形式出现。命题与事实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命题可真可假,事实只可为真,证据也只可为真。命题的真假与是否被相信是两个概念。综上,证据的科学定义应为“从证据载体得出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命题”。基于此,证据规则必然应当包括解决证据载体的资格问题和解决有关证据的证明力两方面的内容。



图:张存为顾问



接着,段星宇律师阐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举证的部分,详细解释了降低域外证据的证明标准、修改免证事实的范围及效力以及限缩法院裁判确定事实有预决效力的范围。段律师就证据规则的新旧变化做了详细对比,从法条本身出发,以右脑空间记忆为梳理方向,对变化和保留的部分进行了专业分析。在附条件自认这一新增部分,段律师融会贯通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解释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衔接性与连贯性。



图:段星宇律师



林之晨律师分享的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自认规则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其中包括拟制自认、诉讼代理人自认、共同诉讼自认、附条件自认和撤销自认。林律师就证据规则的新旧变化做了详细对比,从法理本身出发,以实务操作为切入点,对变化和保留的部分进行了专业分析。在附条件自认这一新增部分,林律师举了四个案例来说明自认所附条件与承认事实的牵连关系。另外,林律师还提出了“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不适用推定自认”、“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等实务性建议。



图:林之晨律师



陈雯婷律师介绍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类证据及应用,分别从证据规定修订情况、证据规定细化规则、电子数据应用三个方面进行了分享,对修订情况进行了简要说明;“证据规定此次修订共计100条,保留旧版《证据规定》的原有条文、且未作修改的仅11条,对旧版条文修改处高达41条;新增加的条文有47条,对于“书证范围、自认规则、鉴定程序、电子数据证据”等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完善、修订、补充。”详细分享了证据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法条,所设计到的具体规定,及注意要点。最后对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微信等具体电子数据如何保存证据,适用新规做了分享。



图:陈雯婷律师



陈雪律师与在座的律师们探讨了新证据规定中的有关质证环节的一些新思路。从证据“三性”的质证顺序、质证的主体顺序、质证的方式和内容等方面分别阐述了质证环节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解释了证据的质证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对证据的属性的质证;二是以此为前提对证据证明力的质证。对质证的内容包括是否逾期举证导致证据失权,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等进行了分享。



图:陈雪律师



董丹菊律师就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陈述的处理、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接受询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具结、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拒绝人民法院询问的后果进行了分享,并进一步分享了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范畴、认定标准以及审判中的若干范例,结合实务分享了当事人接受询问时具结的保证书样式,以及提出了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和拒绝签保证书没有规定处罚措施等。



图:董丹菊律师



雷锦锦律师给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证据与证明对象方面的内容,雷锦锦律师以互联网作品的著作权人认定相关案件为例,通过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两方面给大家分享了证明对象的内容;通过案例吴某某诉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用提问的方式分享网络作品作者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等方面内容,并提出了其在证据与证明对象这方面的见解,分享了实务中的经验。



图:雷锦锦律师



实习律师常磊结合民诉证据新规,主要介绍了“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方面”的内容。首先,新规完善了鉴定规则,如:明确了当事人可协商确定鉴定人、对鉴定期限进行限制等,这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其次,新规明确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地位和类型,这也与2012年民诉法修改后有关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互相印证;最后,新规也相应地完善了证据保全相关规定。



图:常磊 实习律师



律师助理祝敏慧与大家探讨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鉴定环节的思路。从修改鉴定的背景入手,通过新旧法对比以及关于“鉴定”的新增内容等方面进行分享来此次修订的意义及适用。对修订情况进行了简要说明,对“法官释明待证事实需要鉴定的职责”、“明确鉴定人相关责任的法律规定,通过对鉴定人的责任追究,特别是鉴定费用的退还,倒逼鉴定人履行鉴定职责”等方面进行了分享。通过与大家的分享学习,避免了简单、机械地理解条文或者僵化地适用条文,由此可以在实务中能更好的理解运用。



图:祝敏慧



主题沙龙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分享者之一的段星宇律师诚邀广大青年律师积极参与该类活动,有助提升律师自身素养,带动京师精神,开拓未来。



图:活动现场



京师杭州不仅关心每一位律师的个人成长,对于律师团队的建设培养、专业积累也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业精于勤荒于嬉,专注于业务精进是京师杭州律师们恒久不变的坚守,京师杭州将继续在培养律师专业能力的道路上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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