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7
“王振华案”一审判决后,引发舆论热议,随即王振华方面辩护律师提出上诉,并表示将在二审为其无罪辩护。7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一审判决,除了公众声音大部分呈现判决较轻的一边倒外,一些社会组织也积极联合发声,通过自己的专业力量在公共领域发声倡导,体现民间机构的社会价值。
6月22日,河南省儿童希望救助基金会联合10家儿童保护组织(后增至106家)倡议“王振华案”二审重审重判。
近年来,社会组织在公共事件中发声,已经逐渐成为常态,但效果不一,社会组织进行社会倡导中专业和渠道还有待加强和拓宽。
本报专访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就民间儿童保护机构联合发声倡议意义及挑战发表看法。张凌霄表示,民间机构联合发声能代表特定的群体在法律、政策的制定和社会利益的博弈中反应合理的诉求,这也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的方式。
《公益时报》:十家儿童保护机构发起联合呼吁重判或重审,你认为意义何在?效果如何?
张凌霄:王振华这起案件,不仅仅是触动了社会组织的神经,它其实是冲击了整个社会的文明和伦理底线。但理性一些来看,本案因涉及未成年人,为保护其隐私而不公开审理,实际上公众很难对其法律事实有准确全面的了解,仅根据司法机关和媒体披露的有限信息对案件进行评判,未必是客观正确的。
对于司法活动而言,社会组织对法院在审案件的发声,虽然也是一种合理的监督力量,但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民意”并不应该实际上也并不能真的去影响案件的审判。
因此,在我看来,这十家儿童保护机构发起联合呼吁,并不在是否真的是呼吁对王振华的重判或重审,而更多的是对于儿童权益保护的正当诉求,正如在他们的呼吁中自己所说的“希望能推动儿童保护的法律改革”、“以此案例开创中国儿童保护新纪元,在全社会警示所有性侵犯,保护所有被害儿童,减少性犯罪。”
它的意义,更多的其实是体现出我们社会组织存在的价值——不仅仅只是提供社会服务,它也可以表达、响应公众的利益需求,特别是代表特定的群体在法律、政策的制定和社会利益的博弈中反应合理的诉求,这也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的方式。
法律永远是滞后的,这也是为什么王振华案和很多过去的性侵案件一样,司法实践中都普遍量刑偏轻,这主要是立法的问题,而不是司法的问题。因此,这些社会组织现在的发声,更多的是在推动未来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变革,这是有较大的积极意义的。
事实上,无论是从影响力、传播力,还是公众对其的响应和支持参与度来看,这个联合呼吁确实也在一定程度上让儿童保护的话题得到了更多的社会关注。
《公益时报》:据本报了解,截至目前,一审判决后“王振华事件”联名呼吁的社会组织数量突破百余家?如何看待数字背后的变化?
张凌霄:很多年来,社会组织在公共领域所体现出的价值或者说“存在感”并不强,特别是在热点事件中的发声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社会组织进行的社会倡导,其专业性、所传递的价值观,都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当然,这也是大部分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困境。在面临内外部多重挑战的环境下,社会组织的治理理念、运行机制等等,都会成为其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障碍。
社会组织本就是应该解决社会问题的,这次联名呼吁,社会组织数量突破百余家并且还在不断增加,体现出的是更多社会组织对于参与社会治理意识的大幅提升。实际上在推动更多公众关注热点话题的同时,也在推动社会组织解决社会问题的驱动力,立足社会问题发挥自身应有的专业和价值,增加对社会治理的参与程度,同时加深公众对社会组织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公益时报》:近几年,儿童保护虽有发展,但从媒体爆出性侵事件来看仍有不少,儿童保护难点在哪?
张凌霄: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甚至是一个跨越国际、种族、文化的全球性普遍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立案难、取证难、定罪难都是在处理这类案件中的难点。儿童受到性侵,往往都是熟人作案,在获取儿童信任后,更容易通过诱惑、哄骗甚至胁迫的方式掩盖犯罪事实。而对儿童来说,要懂得案发后如何保存证据,可能实在是有些超出了他们的认知。
此外,很多儿童因为恐惧、不信任和家长所灌输的社会观念影响,会有意识地隐瞒真实情况。这也是为何有很多案件并未进入司法程序,或者因为缺乏证据,并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
但更重要的是从社会角度来看。很遗憾,很多家长、监护人首先就缺乏对儿童保护的意识,甚至自身都没有应有的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在对儿童的性教育方面,很多家长“谈性色变”,有意的回避这个话题,就缺失了对儿童如何保护自己的教育。
儿童保护不应该有局外人,教会儿童保护自己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儿童所处的大环境中的每一个人都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但实际上在家庭、学校、社会这个大的环境下,很多环节都是缺失的。
《公益时报》:当前,未成年保护法正在修订中,您如何看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及修法建议的能力和现存渠道?社会组织如何有效参与推动立法保护及发展?
张凌霄:实话说,现有环境下社会组织参与修法建议的渠道其实还不够宽,参与程度也不够广,参与的机制还不够完善,参与的权利也并没有得到更好的保障。当然,除了外部因素,社会组织的治理理念、运行机制、专业能力等内部因素也是制造一定障碍的原因。实际上,社会组织参与推动立法,有助于更全面的反映民意、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环境改善。就拿儿童保护来说,就有一个非常好的例子:
根据有关报道,“女童保护”基金一方面自下而上,做防性侵知识的普及,已向超过300万的儿童、52万的家长授课;另一方面自上而下,做政策的倡导和制度的推动。每年全国两会期间,通过代表、委员去提交议案和提案,进而推动国家法律和制度层面的完善。
《公益时报》:“王振华事件”一审判决引发舆论关切,现已二审立案,您如何看待二审走向?
张凌霄:我认为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特别是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该谨慎公开发表意见。
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审判理应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即使王振华案引发了如此之大的舆论关切,定罪量刑也依然需要遵从法律的规定和受制于案件所取证的证据。
法律的判决或许不能让公众得到满足,这是司法难以避免的缺憾,但司法判断的独立性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体现,无论出于正义需求还是情理常理,都不能干扰和妨碍司法的独立性。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司法机关的依法履职,二审怎么判、王振华最终如何定罪量刑,还是交给控辩双方围绕证据,在二审过程中完成质证,由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
但无论本案结果如何,即使是最严厉的惩罚,或许也不能实质性的解决问题。对儿童的保护,做的再多也不能提供最全面的保护。因此,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社会公众,应该更加关注对儿童保护的教育,且不只是对儿童本身的教育,更重要的是成年人如何更加重视儿童保护的重要性,加强公众教育,切实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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