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4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宏辉律师作为特约评论员受邀参加了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中国60分》的节目录制,在节目中对各类社会热点问题或新闻事件进行解读,并做出法律层面的专业评论和建议。
本期节目中,刘宏辉律师从法律视角对“试驾途中出意外”事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议。
事件回顾:
今年3月22日,张先生和朋友谢先生一起在青岛瑞合丰田4S店看车,没想到一辆试驾车直接撞上了4S店的玻璃。
通过现场视频和照片可以看到,车辆前方的一整面玻璃都碎了,栏杆也已经变形,汽车前盖和附近的地面上都散落了一层玻璃碎渣。
事故发生后,4S店打了保险公司的电话。保险公司愿意赔付车损,但不赔付玻璃费用。对于事故责任,张先生一行人并没有推脱。随后,他们对于赔偿方案和4S店进行了协商。
但在上个月,张先生的朋友在保险公司的官网上发现,保险公司已经对这次事故中玻璃和栏杆的损失进行了赔付。经过查询,保险公司给车损赔付了18947元,物损赔付了11500元,而当初张先生和朋友交的18000元也是物损的赔偿款。于是,张先生找到4S店,想要问清楚为什么物损又通过保险理赔了一份。
4S店的何经理解释说,张先生他们交的18000元,包括了车损以及经营损失,但张先生表示当初协商时,他们并没有提过经营损失。
在和4S店的协商过程中,4S店始终都不同意退回部分赔偿款。目前,张先生和朋友已经将情况反映给了当地银保监会,保险公司也在进一步调查当中。他们也准备采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损坏物品,按价赔偿,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既然保险公司能够赔偿的损失,还要求损坏物品的当事方也要进行赔偿,这似乎有些说不过去了,那么针对同一赔偿款项,4S店是否能够获得双重的赔偿呢?另外,赔偿款项中所谓的经营赔偿是否应该由张先生他们承担呢?
评论员刘宏辉律师
试驾以体验车辆性能及整体感受,已成为消费者购车前的“必选项”。但假如试驾过程中发生了事故,相应的赔偿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进行以赔偿,只有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肇事方的司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预付给4S店的赔偿款,可以向法院起诉4S店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多余的部分。
而4S店主张的“经营赔偿”,于法有据: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关于具体的经营赔偿数额,应当经有资质的部门评估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且4S店对此应当出具明确的收据,而不应当由4S店自行决定。
刘宏辉律师作为多档权威法制栏目的特约评论员,一直致力于用扎实的专业能力和生动亲切的表达方式来为广大观众朋友们深度解析法律问题、科普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难题,充分展现着京师杭州的综合实力与使命担当。本期节目已在2020年12月1日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播出,并于爱奇艺平台同步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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