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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律师解读《反食品浪费法》

2021-05-25

前言


《反食品浪费法》是一部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意味着国家将对民生的重视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同时也是对我国过去铺张浪费、极度奢靡的状况进行制约。

《反食品浪费法》也是一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贴合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旨在教育中国共产党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不要忘记战争年代革命先烈遗留下的优秀品德,要时刻牢记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使命,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反食品浪费法》具体法条解读

第一条  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律师解读:此条阐释了反食品浪费法的立法目的,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通过对防止浪费食物的行为进行立法以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除此之外,本法是以宪法为依据,即本法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则无效。 第二条 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

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此条款所指“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此外,此条款也对食品浪费作出了定义,同时指出了几种浪费食品的行为,即废弃、不合理利用等行为。 第三条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律师解读:此条款明确指出了本法律的基本原则,分别为多措并举原则、精准施策原则、科学管理原则、社会共治原则。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反食品浪费的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情况,提出加强反食品浪费措施,持续推动全社会反食品浪费。

律师解读:本条款明确了进行反食品浪费工作的指导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并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情况的义务。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由各有关部门落实。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服务规范;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制度规范,采取措施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分餐服务、向社会公开其反食品浪费情况。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粮食仓储流通过程中的节粮减损管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采取措施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

律师解读:本条款明确了由国务院主导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具体负责全国反食品浪费方面的具体工作。国务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在反食品浪费方面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的食品浪费行为的监管权;国务院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具有在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方面制定行业标准的权力。 第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律师解读:此条款要求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三类主体应当根据《反食品浪费法》以及的相关的规章制度,根据自身条件与实际情况制定主体内部的规定,来规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的用餐行为。 第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三)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用餐需求,通过建设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措施,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等进行科学管理。

律师解读:此款规定专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存在的以及可能出现的食品浪费行为作出了具体性的要求。第一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制定食品流入市场各环节的规定并对公司企业内员工培训珍惜粮食、反对浪费为主题的相关知识;第二,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要以各种醒目的方式提供“适量点餐、反对浪费”等相关的提示;第三,要求按照标准规范,对食品的数量、分量等规格进行优化;第四,对于提供团体用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在菜单上植入反浪费的设计或提示且在供餐时要依据具体人数调整菜品、主食的数量;第五,对于提供自助餐服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求其必须主动告知消费者防止浪费食品的规定并提供不同规格的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且不能在经营时具有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

为达到以上要求,此条款提供了以下三种渠道以供餐饮服务经营者参考:第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可在菜单上具体标注菜品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并提供打包服务;第二、餐饮服务经营者可制定并实施奖励“光盘行动”的消费者以及惩戒“铺张浪费”的消费者的相关规定;第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用餐需求,通过建设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措施,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等进行科学管理。 第八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动态管理,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烹饪水平,按照健康、经济、规范的原则提供饮食,注重饮食平衡。

单位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对有浪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纠正。

律师解读:此条款要求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在管理制度上、宣传教育上、食品的摄入管理上、食品的提供上以及设置相关标识和制定相关引导消费者的制度上进行优化。 第九条 学校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管理;选择校外供餐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择优选择。

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按需供餐,改进供餐方式,科学营养配餐,丰富不同规格配餐和口味选择,定期听取用餐人员意见,保证菜品、主食质量。

律师解读:对于学校食堂,此条款更多的是在提供餐品的质量上进行了规定,主要要求学校食堂选择优质的供餐企业为学生提供健康、科学营养的餐饮,对于用餐人员的意见应当定期听取。但本条款未对听取意见后,学校以及学校食堂的后期行为作出规定,换句话说,学校食堂以及学校在听取意见后,没有一个合理的反馈,这在根本上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第十条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律师解读:此条款的特点是与时俱进,餐饮外卖平台获取餐品的方式已经占据我国餐饮界大半的市场,外加上疫情的影响,使餐饮外卖行业更是大放异彩,因此,国家通过这次立法,抓住机会,对餐饮外卖平台中存在的食品浪费问题进行了规定,如建议在点餐页面植入食品的规格数量等信息以及反对浪费的相关提示等。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引导旅游者文明、健康用餐。旅行社及导游应当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旅游者适量点餐、取餐。有关行业应当将旅游经营者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指标。

律师解读:此款规定对旅游经营者在引导旅客就餐的过程中应提醒其适量点餐、取餐。对餐饮文化卓越的城市应当对旅游经营者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指标。 第十二条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律师解读:此条款旨在引导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及时合理的处理近保质期的食品,做到最大化的节约,在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进行优惠、折价等方式的出售。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反对铺张浪费,鼓励和推动文明、节俭举办活动,形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婚丧嫁娶、朋友和家庭聚会、商务活动等需要用餐的,组织者、参加者应当适度备餐、点餐,文明、健康用餐。

律师解读:此条款要求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营造“倡导节俭、反对浪费”的用餐环境,除此之外要在日常的餐饮活动中,将反对食品浪费的思想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真正的节约粮食,反对浪费。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

家庭及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

律师解读:此条款是一个建议条款,我们要依据以上要求,严于律己,这不仅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内在体现,更是为我们文化的延续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五条 国家完善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标准,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导适度加工和综合利用,降低损耗。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食品储存、运输、加工条件,防止食品变质,降低储存、运输中的损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

律师解读:反食品浪费的思想要贯彻到食品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要体现在每一项涉及的科学技术上,国家及相关部门除了制定相关政策外,还要求行业内应主动创新,直接或间接的实现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目的。 第十六条 制定和修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防止浪费。

食品保质期应当科学合理设置,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律师解读:此条款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内对于有制定和修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机关或社会团体,在制定各级标准时,应考虑防止食品浪费因素,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化的防止浪费。第二部分是对外,要求食品保证期应当科学合理设置,显著标注,容易辨识。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食品保质期的定义为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

律师解读:此条款应注意,有权对严重浪费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约谈的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且严重浪费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被进行约谈后,应立即整改。此条款体现出了该法具有谦抑性。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

律师解读:此条款是对机关内食堂的反食品浪费作出的规定,即建立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以及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但注意建立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的主体是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食品、餐饮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宣传、普及防止食品浪费知识,推广先进典型,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对有浪费行为的会员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

食品、餐饮行业协会等应当开展食品浪费监测,加强分析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有关反食品浪费情况及监测评估结果,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对消费者加强饮食消费教育,引导形成自觉抵制浪费的消费习惯。

律师解读:此条款是对食品浪费相关的两大社会团体进行了规定,首先对于餐饮行业协会,要求其依法制定行业内规定,并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形成内部有效的反食品浪费体系;其次要求其加强对行业内的监管与评估,形成监管和评估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提供支持。再次就是对消费者协会的要求,要求其加强对消费者的饮食教育,使消费者形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第二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纳入相关创建测评体系和各地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动开展“光盘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组织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并将反食品浪费作为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的重要内容。

律师解读:此条款提出解决食品浪费的根本途径就是使人民自发的拒绝食品浪费,因此要加强基层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机关等对人民的教育以及加大开展相关活动的力度,这里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其应当持续组织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并将反食品浪费作为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反食品浪费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国情教育,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学习实践、体验劳动等形式,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题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形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习惯。

学校应当建立防止食品浪费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

律师解读:凡事从娃娃抓起,学校是学生的第二个家,因此,学校对学生关于反食品浪费的教育显得尤为重要。但注意,此条款赋予了学校制定、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饮食消费观念,对食品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律师解读:此条款是在网络信息时代下,对于“宣传之王”新闻媒体的具体要求,要求其加大对于反食品浪费法以及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并对食品浪费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除此之外,也禁止其录制和宣传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捐赠需求对接机制,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向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食品。有关组织根据需要,及时接收、分发食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捐赠活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搭建平台,为食品捐赠等提供服务。

律师解读:此条款对于食品捐赠的方式进行了分类,分为线上捐赠以及线下捐赠。线下捐赠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捐赠需求对接机制,线上捐赠要依托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四条 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组织开展营养状况监测、营养知识普及,引导公民形成科学的饮食习惯,减少不健康饮食引起的疾病风险。

律师解读:对于以上两款规定,表面上是分别从个人和国家的角度上阐释了怎么将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思想进行的更好贯彻,实际上是一种途径,都是对于个人品质的要求与提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防止食品浪费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予以支持。

政府采购有关商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防止食品浪费。国家实行有利于防止食品浪费的税收政策。

律师解读:此条款是对政府内部设置奖励措施的方面进行规定,对于反浪费的科学技术与活动予以支持,对于反浪费的企业予以优惠税收。当然对于政府本身也应做到自我批评,在采购商品和服务时,要防止食品浪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有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律师解读:任何单位和个人具有对食品浪费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解读:此条款规定了对食品浪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要注意的是,此款规定对于行政处罚是具有阶梯性的,即违反者必须在以上机关警告或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才予以不同金额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律师解读:对于设有食堂的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或不履行相应法定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处理,处理方式为责令改正和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解读:对于媒体行业违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主体为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注意广播电视局虽为事业单位,但其进行处罚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地方反食品浪费的具体办法。律师解读: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刘志民律师,京师律所刑事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区律协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文化委委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投资律师,京师上海国际总部创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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