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400-000-9150
京师动态内内页banner

咸鱼说法:池子、笑果文化与中信银行,不得不说的法律问题 | 京师杭州

发布日期:2020-05-12 浏览次数:2460


近日,脱口秀演员池子的一篇微博将中信银行引入舆论的旋涡,池子与中信银行的这点事久居微博热搜榜,上海银保监局已正式对此事介入调查,人民日报评中信银行:“尊重客户,守住底线才能中看又中信。”中信银行这场违规操作引发了全民“吐槽大会”,笔者今天也将从个人隐私保护的角度聊聊中信银行的这件事。



事件要从这封律师函引发的“血案”说起,原本是池子与笑果文化的经纪合同纠纷,却因笑果文化证据收集一事,将中信银行推入风口浪尖。作为吃瓜群众,笔者有必要带大家扒一扒中信银行违规操作的那些事。


中信银行在2017年披露的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中显示,其本身及关联方因违规操作已受到相关处罚。



根据上述信息可见,中信银行违规操作并受处罚也不是头一次,但此种情形为何又屡禁不止?中信银行及涉事人员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中信银行可能面临的处罚是是什么?池子的权益如何受到保护?笔者将对上述问题作简要分析。




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侵权责任法》也将隐私权列入保护范围。《商业银行法》第29条也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



中信银行在官方微博上发布致歉信,表示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系开户支行,要求查询其为员工王越池支付劳务工资记录时,中信银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越池的收款记录。中信银行在笑果文化没有司法机关调查令,也没有王越池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向笑果文化提供王越池的收款记录的行为侵犯王越池隐私权,已构成民事侵权。


中信银行及涉事人员是否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需看相关涉事主体行为的具体情节,《刑法》第253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虽然池子已向公安机关举报,但相关涉事方是否涉嫌犯罪,还需考虑其获取或提供个人信息的数量以及违法所得,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从重处罚等情形。如果涉事方仅发生一次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也不排除会因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免于刑事处罚。因该事件尚在调查之中,相关信息尚未披露,目前尚不能定论,笔者也将继续关注此次事件的调查结果。


中信银行将面临怎样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中信银行违规操作的行为可能面临20-50万元的罚款。此外,因其未尽审慎经营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也会面临纪律处分、警告、罚款、取消任职和终身禁止从事银行职业等处罚。


以下金融机构被罚的案例,希望能引起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安全的重视。



池子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池子可要求侵权方中信银行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笑果文化违法获取的证据,在与池子的经纪纠纷案件审理中将面临非法证据排除的风险而不被法院采纳。


作为民商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有调查取证权,但仅限于与案件有必然关联的证据。律师教你证据收集的正确打开方式。


方式一: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

司法实践中,双方律师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与案件有必然联系的证据。律师可持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在授权范围内向接受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


方式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可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笑果文化原本可以选择合法路径收集证据,却偏偏选择大客户的“捷径”,最终害人害己。如今中信银行将支行行长撤职的处分也难平民愤,更难以消除其公信力下降的影响,池子与中信银行的事件也使金融机构客户信息安全的警钟长鸣!



注:图源网络,侵权删

*本文来自律师投稿,如需转载烦请注明出处。*

*特别说明:本文观点只作交流,不视为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