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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律所独立承办《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立法建议研讨会圆满落幕

发布日期:2020-07-29 浏览次数:3447

2020年7月26日,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立法建议研讨会在京师律师大厦隆重举行,论坛由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刑委会)主办。此次活动汇聚了京师党委副书记、执行副主任、刑委会主任郑小宁,刑委会主任团队成员,京师全国体系内的刑辩律师,以及学者专家,媒体朋友,各界同仁,共计10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京师刑委会是京师成立的第一个专业委员会,不仅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也拥有专业的理论知识,有能力也有义务参与到刑法修正案的意见征集中来,我们希望能够以自己的实务经验和理论知识参与到法制建设的各项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中来,为中国的法制事业奉献力量,做出贡献。为此,京师刑委会调动刑委会立法资源,举办本次立法研讨会。同时,本次研讨会也是北京市抗疫取得重大成果之后京师刑委会举办的首次大型活动。



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针对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要求及时对刑法进行修改,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围绕坚持打好三大攻坚战的重点工作,加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别是有关公共民生领域的基本问题,也是本次研讨会的主题。


图:会议现场



本次研讨会分为五个单元,邀请京师体系内16位博士,3位博士后及众多刑辩大咖齐聚京师大讲堂,与此同时,会议全程全网同步直播,针对"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五个方面展开研究、讨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订与完善建言献策,为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添砖加瓦。探究刑辩征途上的新挑战,合力迎接刑辩律师的新使命。贡献“京师智慧”与“京师方案”。



开幕式由京师刑委会副主任马里律师主持。



图:郑小宁主任致辞


郑小宁主任在致辞中表示, 实现京师律所由大所向强所的转变,专业化的建设、品牌化的建设将是永恒的主题。刑委会在国内专业学者的指导下,在京师体系各位刑辩律师的大力支持下,规模化发展,专业化发展取得了很大的突破,在京师发展旅程中具有很大的意义。


郑小宁主任强调,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京师刑委会汇聚了全球体系的16位博士,3位博士后以及众多的刑辩律师,针对此次刑法修正案进行学习研讨,本次研讨会就是为草案的修改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在立法层面发出律师的声音。今天参加研讨会的嘉宾,不仅是法律人对刑法修正案的建言献策,也是在践行刑辩律师的重要使命,更是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添砖加瓦,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


郑小宁主任结束致辞后,由主持人马里律师对刑法修正案草案(十一)以及本次研讨会的主题进行说明。随后研讨会正式开始。


图:马里律师主持


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立法建议



图:陶宽律师主持



会议的第一单元,由陶宽律师主持,分为主谈环节和与谈环节。针对本次刑法草案中”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展开探讨。


主谈环节中由郭理蓉老师、郑飞老师作为主谈嘉宾。


图:主谈嘉宾郭理蓉老师


郭理蓉老师针对对社会反应突出的“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两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郭理蓉老师首先表达了在对所谓的“高空抛物罪”入刑持否定态度,郭老师认为,一是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来说,高空抛物造成的后果并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二是高空抛物行为在现行刑法上实际上可以被归置,三是对高空抛物的规定要遵循比例原则。其次,对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郭理蓉老师也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完善第一款规定中关于犯罪手段的规定,法定最低刑不得低于危险驾驶罪


图:主谈嘉宾郑飞老师


郑飞老师针对“提高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的刑罚,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犯罪加大刑罚力度”这一点发表了自己的建议。郑飞老师认为应当简化罪状,同时将本罪的性质由危险犯改为情节犯,在定罪量刑上也应当给予适当修改。


与谈环节由王殿学律师、孙建章律师、刘立慧律师作为与谈嘉宾。


图:与谈嘉宾王殿学律师



王殿学律师从实务的角度提出了与郭理蓉老师不同的观点。王殿学律师表示赞同草案第一条的“高空抛物罪”,认为有必要设定此罪,但同时也认为此条文有需要修改之处,提出可单独列114条的其中一款来规定此罪,同时由于实务操作中的限制,可以删除“致人伤亡或造成严重后果”,此外,王律师还提出除了要保护“头顶上的安全”外,鉴于井盖失踪案等时有发生,可考虑并入“脚底下的安全”。


图:与谈嘉宾孙建章律师


孙建章律师基于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不建议增加刑法134条第3款的规定,认为当前的条款完全可以解决实际中存在的关于重大安全事故的问题,同时要避免“刑罚的扩大化”,直接越过行政处罚直接上升到刑罚并不一定能够有效解决问题。


图:与谈嘉宾刘立慧律师



刘立慧律师对本单元的探讨做了总结性发言,同时提出了自己对于危险行为进行二元归置还是一元归置的思考。


关于“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规定”立法建议


图:刘凌律师主持


会议的第二单元由刘凌律师主持,吴涛律师、盛宏文律师作为主谈嘉宾,李齐广律师、袁彬老师作为与谈嘉宾,针对“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这一主题展开探讨。 



图:主谈嘉宾吴涛律师

吴涛律师对于草案的第十条、十一条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吴律师认为应当坚持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刑法作为保障其他法律实施的最后一道屏障,不宜过分扩张。指出“出刑入民”是一种进步。吴涛律师认为,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及未来的法律需要,草案第十条中的附加刑改为并处罚金,同时建议区分主体,取消不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无期徒刑,而对于第一条,认为修改后的法条仍存在结构性问题,建议删掉“高利转贷罪”。 


图:主谈嘉宾盛宏文律师

盛宏文律师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订的思考,一是刑事法网不断扩大,二是刑罚结构总体趋重,三是立法技术日益成熟。同时对于草案第十三条、十四条围绕法定刑的设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两位主谈嘉宾发言完毕之后,两位与谈嘉宾李齐广律师和袁彬老师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图:与谈嘉宾李齐广律师

李齐广律师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与司法实践联系紧密,但同时指出刑法修正案“总体很好、问题不少、争议不小”,认为应当考虑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条文设置应当更加严谨。李齐广律师指出,草案第十二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其设置的必要,第十三条集资诈骗罪在设置时要注重刑法的体系化。


 图:与谈嘉宾袁彬老师

袁彬老师补充道,这两个法条的设定将实践中的“有没有”变成了“是不是”,同时认为法定刑的处罚面过宽。关于“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立法建议


图:王志华律师主持


会议的第三单元由王志华律师主持,袁彬老师、刘科老师、刘立慧律师、李齐广律师作为主谈嘉宾,郑飞老师、盛宏文律师作为与谈嘉宾,对于“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这一主题进行研讨交流。


袁彬老师首先表达了对于京师此次研讨会的认同,指出此次刑法草案出台后,类似的研讨会已经有很多,但真正从律师角度,实务角度征求意见少之又少,故而本次研讨会弥足珍贵,有其独特价值。接下来,袁彬老师从总体上对于本次草案做了简要点评,认为本次草案突破了“生”与“死”的界定,对于过失犯做了新规,刑法规范较以往更加通俗易懂,同时也指出此次草案中很多由个案上升到刑法条文,实际上不太可行。对于草案第十八条职务侵占罪,袁彬老师建议规定出罪事由,同时增加没收财产。而对于第十九条挪用资金罪,袁彬老师认为从宽处罚力度不够,应当增加免除罪责,删除“或借贷给他人”,增加“其他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等。


图:主谈嘉宾刘科老师


刘科老师针对草案第十四条、十五条进行了观点阐述。刘科老师首先对法条进行了总体评价,认为本次修改“有得有失,有利有弊”,接着介绍了本次法条修改的背景,针对条文本身,刘科老师认为将“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并不合理,原因是“重大损失”的表述在实践中用了很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贸然删除十分可惜,因此刘科老师建议可以将其修改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最后刘科老师对商业间谍也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刘立慧律师对于草案第十六、十七条进行了说明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针对第十六条,提出将“等职责”中的“等”字修改为“及其”等三条建议,针对第十七条,刘律师认为,为了体现人格平等,同时达到保护英雄烈士的目的,可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改为“侮辱诽谤死者”。


针对草案第八条第九条中有关证券的法律规定,李齐广律师首先罗列了具体的修改,围绕这些具体修改,从修法旨趣讲起,提出不足之处,认为法定刑偏高,未规定对发起人的处罚,对保荐人的处罚尚需协调。并针对不足之处提出建议。


与谈环节的两位嘉宾郑飞老师和盛宏文律师对以上几位嘉宾的发言表示基本赞同,同时也从总体上对本单元讨论的草案条文做出了评价和建议。


关于“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立法建议


图:谌江涛律师主持



会议的第四单元以“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为研讨主题,主持人为谌江涛律师,主谈嘉宾为陈海阳律师,与谈嘉宾为金琳。


 图:主谈嘉宾陈海阳律师

陈海阳律师从“药品犯罪的立法沿革、最新法条的规定、修改内容的评析”三个角度进行发言,同时从体系的协调性,无限额罚金合适与否等多个角度对草案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建议。同时提出了“自制药如何规定”“药品没有经过检验就销售该谁来负责”等问题。 


图:与谈嘉宾金琳


与谈嘉宾金琳对于陈海阳律师的观点表示赞同,认为本单元相关法条最大的亮点在于增设了142条之一,同时认为存在美中不足之处,针对劣药没有解决“假疫苗”事件,并提出建议增设一档法定刑的观点。


关于“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立法建议


图:张雪峰律师主持



会议的第五单元围绕“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展开探讨,由张雪峰律师主持,赵天睿律师、梁立波团队律师作为主谈人,黄兴友律师、陈海阳律师作为与谈嘉宾。


图:主谈人赵天睿律师


赵天睿律师针对草案第23条、25条、26条进行简要介绍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并重点对于第二十三条有关基因编辑的内容结合自己的专业进行了讲解和建议,赵天睿律师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的两处内容进行修改,分别为:增加“以生殖为目的”,将“胚胎”改为“生殖系细胞”。


图:主谈人李宗钰律师



梁立波律师团队的代表律师李宗钰律师在赵天睿律师对于23条详细介绍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同时对于第24条做了简要说明并提出了团队的意见和建议。


图:与谈嘉宾黄兴友律师



与谈环节中黄兴友律师、陈海阳律师进行了总结发言。陈海阳律师认为本单元的议题立法没有太大的必要,指出立法应当最小干预科研,最大保障科研,同时指出当前立法不够严谨,立法意图并不明显。

至此,本次研讨会的五个单元顺利落下帷幕,与会律师纷纷表示获益匪浅,在接下来的互动环节中,针对“公共安全的标准”“食药品渎职罪”“高空抛物”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图:互动环节



会议的最后,由王发旭律师和陈琦律师进行总结发言。


图:王发旭律师进行总结发言


王发旭律师表示,一天的研讨受益匪浅,各位发言律师准备的十分充分,十分深入。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三个观点:一是认为由个案直接立法的情形不可取;二是认为立法有阶梯性,直接越过行政法上升到刑法的做法不可取;三是认为刑法的某些罪名要提高入罪门槛。


图:陈琦律师进行总结发言


陈琦律师表示,刑辩律师有两个武器:刑法和刑诉法,但目前的现实是,广大同仁对于立法并不重视,律师存在的价值不在于“说了算”,而在于“说的对”,并且从长期来看,“说的对”要比“说的算”更有力量,因此陈琦律师倡导各位律师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同时陈琦律师还指出,本次研讨会得到了京师体系内各个分所的积极响应,就京师目前的专业化建设来说,本次研讨会是十分有必要也是十分关键的一步举措。



京师刑委会《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立法建议研讨会至此圆满落幕,是结束亦是开始,研讨会虽然暂告一段落,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实务角度参与立法,为国计民生建言献策才刚刚开始。本次研讨会可谓是百家争鸣,别开生面,各位专家学者律师同仁从各自擅长的领域出发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后续刑委会将根据研讨结果形成书面的立法建议稿,寄送至全国人大常委会。


本次立法建议研讨会是京师刑委会的新起点,是一次至信、至诚、至专、至精的学术探讨活动,此次刑法草案出台后,类似的研讨会已经有很多,但真正从律师角度,实务角度征求意见少之又少,故而本次研讨会弥足珍贵,有其独特价值。对于京师律师事务所、法律界的各位同行们以及与刑法息息相关的各界伙伴们有着重要的意义。此次活动有京师体系内的众多刑辩大咖参与,有学术领域德高望重的学者莅临,也有法制日报、澎湃新闻在内的媒体朋友的关注,是一次立法层面的建议活动,也是京师专业化建设里程中的标杆与亮点。


本次研讨会选题好、参与多、规模大、专业强、内容实、领域广、效果好,对于进一步促进京师刑事律师业务实现新发展具有很好地推动意义,本次活动是京师专业化建设里程中的桥头堡和排头兵,真正担当起了促进行业发展的历史使命,京师刑委会将继续以奋斗的姿态负重前行,汇聚起法治中国建设的磅礴力量,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图:合照



“独学则无友,则孤陋而寡闻,勤学而交流,则博学而睿智”,正是因为各位与会嘉宾的支持,我们才能斗志昂扬地前行,正是因为各位与会嘉宾的到来,我们才能勇往直前、开拓进取。交流研讨是保持鲜活的法宝,是不断创新的阶梯,学术交流研讨,期待更精彩的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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