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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鱼说法:P2P网贷平台如何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划清界限?

发布日期:2020-10-14 浏览次数:2220

01、P2P网贷模式的起源

P2P网贷模式萌生于小额借贷的金融创意,随着21世纪以来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贷逐渐成为除传统银行居间型借贷模式以外的新途径。而真正意义上的P2P网贷起源于2005年在英国成立的ZOPA的网络借贷平台,自此这种崭新的融资模式深刻的影响了世界金融的资本格局与金融模式,是继商业银行间接融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后,于网络新技术时代崛起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


02、P2P网贷模式的运营本质

英美国家传统、典型的P2P网贷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存在,而风险只在特定的借贷双方之间传播。“P2P网贷”即“Peer-to-Peer Lending”,译为“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是由P2P 网贷公司建立平台,由借款人在上面发布需求,出资人参与竞标,由平台帮助双方完成交易,并收取相应的信息服务费,平台对投资者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对借款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即P2P网贷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是居中撮合借款人和投资者以实现点对点小额借贷交易的一种金融模式。

2007年我国P2P平台应运而生,但进行了本土化调整,P2P网贷公司不再满足于单纯的信息中介身份,可能同时扮演了借贷当事人、担保人、联合追款人等多种角色。由于网贷公司实际参与了资金的流通过程,往往需要承担借款人按期不还等风险,因此极易触碰法律红线。


03P2P网贷平台涉及

非法集资行为的四种模式P2P网贷平台在我国经历了市场的快速扩张期及野蛮生长期之后,出现了市场饱和、恶性竞争等一系列问题,最大的困扰就是触及了诸如非法集资等严重的经济刑事风险问题。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包括自我融资、资金池、庞氏骗局、伪平台等四种模式。


01自我融资模式P2P平台不具有金融机构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但一些企业设立的所谓的P2P平台,是通过虚设借款人、借款标的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筹措来的资金或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或用于对外投资、转贷牟利,主要目的就是为企业自身融资。这种非法集资行为模式,因P2P平台经营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02设立资金池模式例如一些P2P平台采取先汇集资金,再寻找借款人的方式,使投资人进入平台账户并由此产生资金池,使得大量资金实际掌握在平台经营者手中。且平台的实际控制人能够轻易实施隐瞒平台风险、操纵标的等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并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许多平台暴雷后其实际控制人还能携款潜逃的重要原因。

03庞氏骗局模式庞氏骗局,如同我国俗称的“拆东墙补西墙”,是指把新吸收的投资人的资金用来支付老投资人的高额利息等回报,以制造盈利的假象,进而吸纳更多的投资人投资。当涉案P2P平台资金链出现断裂危机时,平台仍会安排人员继续接待投资者并引诱其投资,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分期还款承诺书等方式,用新投资人的投资款偿还已到期的借款,但最终会因无资金为继致使平台暴雷,此种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04伪平台模式所谓“伪平台”模式,是指平台经营者实际并无融资需求,有的是专门为了集资诈骗而设立P2P平台,有的虽然在成立初期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后期却将所吸收资金的绝大部分用于私人挥霍。从本质上看,伪平台就是徒有P2P平台之虚名,行集资诈骗行为之实,相当于不法分子为非法占有公众存款而创设并利用的犯罪工具。这些“伪平台”的经营者抱有着“卷钱跑路”的心理,肆无忌惮挥霍投资金的行为,即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04P2P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特征

以上四种模式大致能将现实中存在的P2P平台所涉嫌的非法集资行为纳入其中,对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予以刑事规制的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实践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具有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案件解释》,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上四项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四个特征做出了很好的解释。



05P2P平台如何避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法律风险?

由于大多数P2P平台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有效手段,加之缺乏对金融的敬畏以及互联网本身属性存在的不严谨等原因,极易引发法律风险。P2P网贷平台在现行法律和政策环境下合规经营的安全线已明确,简单可以概括为以下六项:

1、坚守信息中介属性,严守道德底线,为投融资双方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中介服务;

2、投资与借款项目要一一对应,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设立资金池;

3、谨慎采用债权转让模式,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收益或者出借资金作出承诺或保障,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4、交易公开透明,定期进行信息披露、理性揭示风险,联合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审计;

5、坚持小额借款,分散匹配;

6、贯彻实名制原则,要求平台投资人与融资人进行实名登记,监控资金流向,避免出现洗钱骗贷等问题。


P2P网贷平台的经营者只要能够坚守信息中介身份,并通过建立合理风控流程,将借款人的违约率降到最低,也就掌握了在中国合规经营P2P平台、远离非法集资陷阱的关键。在这个危机四伏的电子金融时代,P2P网贷从业者必须慎终如始,在对金融及法律充满敬畏的基础上,全面贯彻“互联网+”的行动纲领,才能借势腾飞。